法律法规
    科技政策
  通知公告 更多>>  
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情况...
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余姚...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关于申报首批宁波市科技创新团...
关于推荐国家制造业信息化科技...
宁波高交会参会成果汇编
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全国...
关于印发《余姚市十大自主创新...
  在线调查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9-1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信息产业科字体:【

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文号:甬发改服务〔20093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开拓海内外市场的积极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42号)精神,市政府设立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为买卖双方提供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网上交易、在线电子支付或各种商务活动服务的企业,和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等服务的电子商务配套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2009年先期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试点企业电子商务项目研发投入资助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奖励等。各县(市)、区根据各自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支持电子商务试点。
第四条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扶持、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扶持对象为注册在我市,经认定的电子商务试点企业,重点扶持以下几类电子商务企业:
    1
、集信息发布、物流业务交易于一体的物流电子商务企业;
    2
、集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支付于一体的综合电子商务企业;
    3
、集大宗商品信息发布、价格指导于一体的网上专业交易平台企业;
    4
、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网站企业;
    5
、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等电子商务服务配套企业。
   
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电子商务研发投入资助标准按年度电子商务研发资助总额与所有试点企业上年度电子商务项目实际研发投入之比确定。单个企业电子商务项目研发资助金额等于电子商务研发投入资助标准与单个企业电子商务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乘积。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奖励标准按年度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奖励总额与所有试点企业上年度电子商务服务收入之比确定。单个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奖励金额等于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奖励标准与单个服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收入的乘积。单个企业研发资助与服务收入奖励之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申请试点企业专项资金由企业自愿申报。年度申报有关要求由市信息产业局另行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将申报材料报经当地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信息产业局(市级企业直接报市信息产业局)。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
、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申请表;
    2
、电子商务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现有条件分析、投资分析、投资评估经济效益分析、其它如政策风险和经济环境风险等分析),和简要的企业下步商务投资计划;
    3
、项目投资明细表;
    4
、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6
、企业有关资质和证书复印件; 
    7
、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市发改委(市物流办)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按照择优扶持原则,确定试点企业和补助
金额。
   
第十条  试点企业和补助金额由市发改委(市物流办)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市发改委(市物流办)、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文件。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拔付企业。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如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二条  受补助企业收到财政补助拨款后,要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由市发改委(市物流办)每年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采取点面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作为市财政局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物流办)、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余姚市科技和信息局 主办电话:0574 - 62722111 传真:0574-62722110
邮箱 :yykjj#yykj.gov.cn Copyright © 2008-2010 www.yykj.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管制度 网管信箱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