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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宁波市级星火示范基地评估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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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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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科社[2009]72号
为推进星火示范基地健康发展,实施“目标导向、分类实施、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机制,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甬科社〔2006〕60号 甬财政教〔2006〕433号 )和《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评估办法(试行)》(甬科社〔2009〕63号),决定对建设2年以上的市级星火示范基地开展2009年度的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06年、2007年认定的宁波市级星火示范基地(具体名单见附件1),实行自愿申报评估。 二、评估组织工作与方法 (一)本次评估由宁波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宁波市新世纪科技评估中心实施。 (二)评估工作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程序规范”、“客观判断与主观判断相结合”等原则进行。 (三)评估内容由四个一级指标和十六个二级指标组成。评估指标采用《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评估办法(试行)》确定的指标体系。 三、评估程序 (一)材料受理 参与评估的星火示范基地应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如实填写自评估报告,并于2009年7月15日前按规定的格式(见附件2)报送评估机构或余姚市科技和信息局计划科。 自评估报告书面材料一式9份(A4纸装订,同时提供电子文档1份)。其中,2份自评估报告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评估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有效性和完备性,要求相关附件齐全、内容完整。上报材料须装订规范,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补充和修正,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专家评估 评估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星火示范基地,由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专家评估采用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各星火示范基地专家考察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评估纪律 (一)被评估星火示范基地应按要求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有虚假现象,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严重不实、故意造假者,将取消评估资格。 (二)被评估星火示范基地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咨询专家或与评估有关的工作人员馈赠或者许诺馈赠礼金、礼物,否则将取消评估资格。 (三)评估机构、评估咨询专家或与评估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向被评估的单位索取财物,否则将终止其评审资格。 (四)星火示范基地应按时上报所有材料,否则作自动放弃参评处理。 五、评估结果 (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公布。 (二)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星火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定的滚动建设经费资助。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星火示范基地,提出整改意见,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将不再列入市级星火示范基地序列。 六、申报材料受理地址及联系人 材料受理地址:宁波新世纪科技评估中心(宁波市江东桑田路722弄16号502室 电话:87811023 余姚市科技和信息局 联系电话:62709583
附件:宁波市2009年度拟评估星火示范基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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