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科技政策
  通知公告 更多>>  
关于申报2009年中小企业公...
关于开展宁波市级星火示范基地...
关于协助填报“民营科技企业调...
关于抓紧做好第四批全国企事业...
关于组织申报粮食生产功能区科...
关于做好 2009 年度全市...
关于申报2009年度网上技术...
关于组织参加辽宁工业大学科技...
  在线调查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举措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9-06-2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科技合作科字体:【

文号:余政发〔200969号,发文机构:余姚市人民政府,发文时间: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举措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宁波市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增强产业竞争能力

(一)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企业积极享受上级税收优惠政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自新办之日起1-3年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鼓励企业申报创新型(试点)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宁波)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申报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对经认定的宁波市科技型企业,按其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上述企业,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推荐且符合投资强度等标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用地。

(二)推动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加强宣传和服务,推动企业积极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150%加计扣除的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2%(含)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8%的比例给予研发投入补助,单家企业当年研发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创新创业,对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领衔创办的初创期内企业(限成立3年内),当年研发投入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研发投入补助,单家企业当年研发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发展创新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宁波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余姚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补助

(三)着力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根据合作协议、企业实际支付凭证和发票,按所支付技术合作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合作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款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进度进行拨付(与第二条研发经费补助不重复享受)。同时,为推进企业与高校和科研单位的产学研合作,每年设立100万元的科技合作活动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与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等活动支出。

(四)鼓励企业实施各类创新计划。对新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经费补助的,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市本级对企业研发费、科技合作等补助视同配套)。对新列入国家新产品计划和列入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发展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信息化试点项目,对新列入上述项目计划的,按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助额的50%给予奖励。对新列入宁波市级新产品计划的产品,根据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达到计划指标的每只奖励0.5万元。对新评为宁波级优秀新产品的,每只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宁波级重点工业新产品的,每只给予3万元奖励。上述新产品的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国内外专利。发明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8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后每项奖励3万元(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1.5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后每项奖励0.8万元(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奖励0.3万元、0.1万元。企业当年专利授权数达到20件(专利权人为企业员工且该专利为企业所用的专利可合并计算到企业),奖励5万元,以后每增加10件奖励2万元。列入国家、省、宁波市级的专利示范企业,按上级规定分别给予配套补助。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涉外诉讼,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专门设立1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宣传和专利执法支出。

(六)加大对农村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科技支撑。设立10万元的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青少年科技创新发明奖励。设立农业和卫生等社会发展计划,每年根据政府导向和上报项目的意义、技术先进程度和投入大小,给予210万元的经费补助。为加强科技发展中相关问题研究,每年设立10万元软课题计划专项资金,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申报指南,每年课题立项数不超过3项,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七)鼓励企业参与制订技术标准。本市企事业单位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时,所发生的技术资料、支付给标准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等费用,可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对企业、专业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科研机构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经市质监局会同市经济发展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核确认后,对主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补助。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家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和秘书处工作,对培育和组建我市具有产业竞争优势、结构合理、功能较强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各类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八)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宁波市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九)积极打造区域性品牌。鼓励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行业协会积极申报和创建区域性品牌。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授予的“XX生产(制造)基地”、“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万元;新获得省级和宁波级“区域名牌”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十)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继续实施市长质量奖评选,按照《余姚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规定,严格评选标准,当年继续在全市工业企业中评选13家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并对获奖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十一)推进企业信息化应用。坚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进企业制造过程自动化、工业产品智能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和商务交流网络化。对企业在实施上述信息化应用中,软件及配套硬件单体投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其中软件投入不得低于项目总投入的40%)、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且形成信息化系统集成的项目,经工业主管部门牵头认定,软件按财务投入数的20%给予补助,配套硬件按财务投入数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二)鼓励软件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对纯软件企业,年度自产软件收入达到20(含)—50万元、50(含)—10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和5万元。对新列入“宁波市信息化试点单位”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信息化项目的奖励8万元。对新认定的软件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被宁波市新列入重点软件企业的每家再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每件补助0.5万元。

二、切实加快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十三)鼓励企业实施技改项目。对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符合国家、省、宁波市产业政策,且属于《余姚市制造业投资导向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行业的项目,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技术设备投入额的5%进行奖励;允许类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8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技术设备投入额的3%进行奖励。上述单个项目本市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宁波市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术进步扶持政策条件的技术设备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技改投入在亿元以上且项目的技术设备处于目前国内领先地位,并属于本市重大项目的,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包括宁波市级补助)。

(十四)鼓励纯设备升级换代。鼓励企业采用当今关键技术和装备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对企业当年新购置或引进单台设备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且不少于4台的,或新购置或租赁关键设备且单台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额的3%给予奖励。上述单个项目本市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支持特色优势行业发展。对经市政府确认、已形成规模优势、行业特色明显的行业企业,其设备和技术投入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入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本市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设立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对我市特色优势行业中存在的共性技术瓶颈开展攻关,通过专家组调研评审后,进行公开招标或定向委托攻关,一般单个项目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且实缴税费比上年有一定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12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1(含)—5亿元且比上年增长70%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5(含)—10亿元且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5%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七)扶持企业增强发展后劲。对年实缴税费超3000万元(含)、6000万元(含)、1亿元(含)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首次享受后,以后年度达到上述缴费标准且分别环比递增10%6%5%及以上的,继续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对年实缴税费1000万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分别增长40%60%及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40万元奖励。对年实缴税费500万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分别增长50%70%及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20万元奖励。

(十八)支持企业联合并购。本市工业企业开展同行业或跨行业联合投资、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兼并重组、共同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且新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含)—3000万元、3000(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本市优质规模大企业、外资企业和市外企业,重组并购本市3类困难企业(能耗大、污染重、效益差、土地占用多的企业,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能产生债务风险的企业),扩大品牌、标准、专利的规模化生产,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经确认,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十九)支持企业异地发展。鼓励我市企业到土地、人力资源相对丰富地区寻求发展,对参与我市“山海协作”工程并到我市政府签有合作协议区域投资落户的本市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4%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宁波对余姚市政府的考核奖励资金中列支。

三、着力构筑服务平台,完善创新服务体系

(二十)支持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对各类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宁波级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根据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补助。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合格评定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当年社会服务收入分别达到50(含)—10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和6万元奖励。对在本市注册且主要从事工业产品创新设计的设计公司,当年为余姚工业企业设计开票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计开票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从事上级科技计划代理申报的中介服务机构,其代理项目(不包括新产品)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的,每项补助0.1万元,如列入上级计划每项再补助0.2万元。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专利数量达到1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以后每增加10件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每增加10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3000元。

(二十一)加强融资担保平台建设。鼓励民营资本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民营担保公司开办经费、税费给予相应补助的条件为: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且担保余额达到注册资金的给予30万元补助,每增加1000万元,再增补10万元,开办经费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公司开办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金3倍以上或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4000万元(含)以上的担保公司,按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0%给予风险金补助;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金4倍以上或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6000万元(含)以上的担保公司,按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2%给予风险金补助(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注册资金的10%,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不计算在内)。

(二十二)积极拓展企业发展平台。对由特色产业行业协会或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织企业新组建网上市场的,按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由上级政府和市经济发展局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国内展会,给予本市参展企业参展摊位费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摊位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参展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三)发挥行业协会和异地商会作用。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建设、改革与调整,形成行业协会市场化生成机制,构建有效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对行业自主新筹建宁波市级协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本市级行业协会实行年度推荐表彰,从中推选5家运作规范、企业反映良好的协会给予5万元奖励;凡由本市行业协会承办的全国性博览会、展销会、配套会等,按市鼓励会展业的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切实加强对异地商会组织的管理、引导和服务,对在推动我市与外地经济合作交流中发挥积极作用、成效显著的异地商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建设。对通过验收新达到国家、省(宁波)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通过SA8000OHSAS18001职业安全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四、不断强化激励表彰,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十五)开展综合性先进企业和单项先进企业评选。在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中,根据其当年的发展规模、财政贡献、创新水平和发展潜力,分别评选出余姚市十大重点规模工业企业、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十大自主创新工业企业和百家成长型工业企业,上述企业由市政府发文通报并授牌表彰。根据企业在节能减排、劳动关系和谐、管理创新、信息化程度、单位效益高、专利工作、产品和项目的科技含量等方面的实绩,评选出若干家节能降耗示范企业、和谐发展示范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亩均效益示范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科技进步奖企业,上述企业由主管部门通报表彰。(具体评选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另行制订)

(二十六)开展工业经济创业创新杰出人物和科技创新推动奖评选。在当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实缴税费800万元(含)以上,且在企业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社会就业、劳动保障等)、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经营者中评选出10名余姚市工业经济创业创新杰出人物;在全市各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和部门机关中,评选出对科技创新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10个科技创新推动奖。上述获奖个人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和荣誉奖杯,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具体评选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另行制订)

(二十七)开展对乡镇(街道)及市级部门工业经济、节能和科技工作考核评选。市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工业规模(销售收入)、经济效益和质量、招商引资、自营出口、技术创新、节能降耗、品牌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设立“工业经济发展奖”和“工业经济提高奖”,并分别给予表彰;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内资引进、节能和科技工作进行单项考核评选,设立“内资引进先进奖”、“节能工作先进奖”、“科技进步工作先进单位”,并分别给予表彰。(具体评选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另行制订)

五、有关说明

(一)本意见中的销售收入是指独立核算企业当年纳税申报主营销售收入,不含其他业务收入和当年查补的账外销售。对总公司或集团公司销售规模的确认,应以中介机构和税务部门审定的合并报表(合并报表的概念以新会计准则解释为准)的纳税销售为准,其合并的子公司须在余姚境内,且按集团公司、总公司的投资或持股比例算计奖销售。

(二)企业必须单独设立研发费明细账,否则研发费抵扣与补助不予享受。研发费内容界定按财政部财企〔2007194号文件执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执行。

(三)本意见第十三至十五条中对技改的奖励,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要求在1年内完成,1000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要求在两年内完成,达不到要求的奖励减少0.5个百分点。

(四)限制类、禁止类项目,不享受所有优惠政策;企业涉及偷税、侵权、假冒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原则上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本意见明确规定的除外)。上级补助要求本级配套的,本市补助视同配套。获奖的同一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次以上认定的,按高一档奖励;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复评年检合格的进行表彰但不给予奖励。建立信用制度,对弄虚作假者,追回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各项政策的奖励和补助。对企业的奖励和补助,原则上在年终由市财政汇总市级各项政策后再兑现。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下同)的60%;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企业、技改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研发费投入达到销售收入3%的企业或研发费投入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累计奖励和补助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70%;当年新设立企业两年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单一企业累计奖励和补助10万元以下的实行全额奖励;对当年应兑现金额与实际贡献差距达到50%以上的,可延迟一年按该企业两年度财政贡献的相应比例给予兑现。对当年度实际获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50%奖励的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其研发费投入不再享受本意见中的有关补助政策。农业龙头企业不重复享受工业科技有关扶持政策(专利与产学研合作补助除外)。

(六)本意见的第一至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设立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第二十条由市科技和信息局负责实施,第七至九条和第十条(免检产品)由市质监局、工商余姚分局负责实施,第二十四条由市安监局负责实施,其他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实施。

(七)本意见自200911施行,余政发〔200868号文件同时废止。相关管理、考核、扶持及奖励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各自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市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余姚市科技和信息局 主办电话:0574 - 62722111 传真:0574-62722110

邮箱 :yykjj#yykj.gov.cn Copyright © 2008-2010 www.yykj.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