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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举措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 若干意见》科技政策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9-06-2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科技合作科字体:【

文号:余科〔200936号,发文机构:余姚市科技和信息局、余姚市财政局,发文时间:二○○九年六月五日。

《关于深化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举措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科技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举措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096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科技政策制订实施细则如下。

 一、企业技术研发费补助

(一)补助内容:

1、对当年研发费投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2%(含)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查账征收企业,按最高不超过8%的比例给予研发费投入补助。单家企业当年研发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领衔创办的初创期内企业(限成立3年内),当年研发投入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研发投入补助。单家企业当年研发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补助原则

1、企业须单独建立技术研发费投入明细账,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研发项目的,须对每个项目的技术研发费进行单独明细核算,相关数据应报送统计和税务部门,否则不予补助。

2、经企业批准当年实施的研发项目应及时到市科技和信息局备案,备案截止日为当年1031日。

3、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为准;未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按统计年报并经科技和信息局会同财政局抽查核实的研发费为准。

4、对当年度实际获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实际获得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50%奖励的宁波市科技型企业、涉农企业(包括农业龙头企业,下同)不执行研发费补助。享受宁波市财政研发费补助的企业,按规定给予配套补助(除涉农企业)

(三)工作程序

1、企业提交《余姚市企业技术研发费补助申请表》电子文档、研发费决算表、研发费明细账和税务部门的研发费确认书等书面材料一式二份报市科技和信息局。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核查、公示后联合发文。

2、本项补助申请截止日为次年的531

二、科技合作补助

(一)补助内容: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的,按所支付技术合作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个合作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补助原则

1、须提供经技术输出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认定的科技部制式的技术合同、实际支付凭证和发票的复印件。

2、技术合作费跨年度分期付款的,按付款进度给予补助。资金支付须通过银行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3、涉农企业的科技合作项目如与申报本市或上级科技计划项目重复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助。

(三)工作程序

1、企业提交技术合同、实际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一式二份报市科技和信息局。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财政局实地核查、公示后联合发文。

2、本项补助申请截止日为次年的110

三、科技合作专项经费

按《余姚市科技合作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余科[2008]68号)文件执行。

四、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在余姚主导产业、重点块状经济或新兴产业等优势特色行业中开展技术提升专项行动,由相应的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或主管部门提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计划方案,由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财政局、经发局等相关部门会商并经专家组论证后确定是否立项及经费支持额度。一般单个项目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专利授权奖励、软件产品登记补助

(一)奖励(补助)内容:

1、发明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8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后每项奖励3万元;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1.5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后每项奖励0.8万元;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奖励0.3万元、0.1万元。(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

2、对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每件补助0.5万元。

3、专利大户奖励:当年专利授权数达20件(专利权人为企业员工且该专利为企业所用的专利可合并计算到企业),奖励5万元,以后每增加10件奖励2万元。

(二)工作程序:

1、根据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信息产业局提供的授权专利和软件产品登记清单,由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

2、专利授权和专利大户奖励经费在次年年初下达,软件产品登记补助在当年年底下达。

六、自产软件奖励

(一)奖励内容:对年度自产软件收入分别达到20(含)-50万元、50(含)-10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和5万元奖励。

(二)工作程序:

申报单位在次年228日前填写《余姚市自产软件奖励申请表》并上报市科技和信息局。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实地核实、公示后联合发文。

七、农业与社会发展项目补助

() 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奖励资金:按余姚市科技和信息局、财政局、教育局联合印发的《余姚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办法》(余科[200839号)文件执行。

() 农业项目:

1、补助内容:

根据上报项目的意义、技术先进程度和投入大小,一次性给予210万元的经费补助。

2、工作程序

申报单位将《余姚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一式二份报市科技和信息局。市科技和信息局根据市政府导向,会同财政局实地调查、专家评审、公示后联合发文。本项目当年申报截止日期为930

() 医卫项目:

申报项目必须是对提高本市医疗水平或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具普遍意义的项目。申报单位将《余姚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递交到市卫生局,由卫生局按其制订的《余姚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评审,在每年930日前将建议立项项目(按优先程序排列)和支持资金的初审意见报市科技和信息局,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财政局、有关专家研究后下文。立项项目委托市卫生局管理,包括签订合同书、项目跟踪和结题等。市卫生局代表项目承担单位每二年向市科技和信息局、财政局和相关专家报告已结题项目完成和成果推广应用情况。

()软课题项目

1、补助内容

每年设立10万元软课题计划专项资金,根据申报课题的重要程度和投入费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每年立项数不超过3项。

2、工作程序

根据市科技和信息局发布的当年度软课题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将《余姚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一式二份报市科技和信息局。市科技和信息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公示后联合发文。受理截止时间为当年930

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工业设计奖励

(一)奖励内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当年社会服务收入分别达到50(含)-10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和6万元奖励。本市注册的工业产品创新设计公司,当年为本市工业企业设计收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计开票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工作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在次年228日前提交《余姚市技术服务奖励申请表》电子文档和技术服务收入汇总清单书面材料一式二份报市科技和信息局,由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经发局、财政局实地核查、公示后联合发文。

九、中介机构奖励

(一)奖励内容:

1、对从事上级科技计划代理申报的中介服务机构,其代理项目(不包括新产品)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的,每项补助0.1万元,如列入上级计划再补助0.2万元。

2、对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专利数量达到100件(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时间顺序计数)时,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以后发明专利代理申请数每增加10件奖励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代理申请数每增加10件奖励0.3万元。

(二)奖励程序:

1、代理申报项目奖励由申请单位于次年228日前填报《余姚市中介机构代理申报项目汇总表》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一式二份报市科技和信息局,经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公示后联合发文。

2、专利事务所于次年228日前填报《专利申请代理清单》电子文档和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书面材料一式二份报市科技和信息局,经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公示后联合发文。

十、其他奖励补助

1、国家、省(宁波)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2、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宁波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余姚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

3、列入宁波市信息化试点单位的企业奖励5万元;新列入国家信息化项目的奖励8万元;新认定的软件企业奖励5万元,被评为宁波市重点软件企业的再奖励10万元。

4、国家重点实验室奖励50万元;国家合格评定实验室奖励10万元。

5、新列入国家新产品计划和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6、新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按上级补助款的50%给予奖励。

7、列入宁波市级新产品计划的,根据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达到计划指标的每只奖励0.5万元。

8、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经费补助的,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市本级对企业研发费、科技合作等补助视同配套)。

9、上述同类奖励补助就高补差。

十一、各项评选

1、十大自主创新工业企业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2、余姚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标准按《余姚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办法》(余科[200632号)文件执行。

3、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创新推动奖评选标准按《余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余政办发[2008163号)文件执行。

4、科技进步先进单位评选标准按《余姚市科技进步先进单位评选办法》(余政办发[200780号)文件执行。

5、上述奖项由市政府或主管部门通报表彰。

十二、有关说明

1、本意见中的销售收入是指独立核算企业当年纳税申报主营销售收入,不含其他业务收入和当年查补的账外销售。

2、企业必须单独设立研发费明细账,否则研发费抵扣、补助和工程(技术)中心补助不予享受。研发费内容界定按财政部财企〔2007194号文件执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执行。

3、限制类、禁止类项目,不享受所有优惠政策;企业涉及偷税、侵权、假冒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原则上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4、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本意见明确规定的除外)。上级补助要求本级配套的,本市补助视同配套。获奖的同一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次以上认定的,按高一档奖励;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复评年检合格的进行表彰但不给予奖励。建立信用制度,对弄虚作假者,追回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各项政策的奖励和补助。对企业的奖励和补助,原则上在年终由市财政汇总市级各项政策后再兑现。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指增值税*20%+企业所得税*32%+营业税*80%+城建税*80%+教附费*80%)的60%;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企业、技改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研发费投入达到销售收入3%或研发费投入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累计奖励和补助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70%;当年新设立企业两年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单一企业累计奖励和补助10万元以下的实行全额奖励;农业龙头企业不重复享受工业科技有关扶持政策(专利与产学研合作补助除外)。

5、相关各类《申报表》、《申请表》在余姚科技信息网(www.yykj.gov.cn)下载中心下载,相关政策详细内容可在余姚科技信息网政策法规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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