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余政发〔2007〕39号,发文机构:余姚市人民政府,发文时间: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余姚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发展科技创业(风险)投资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科技创业投融资环境,更好地集聚创新要素、激活创新资源、转化创新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鼓励我市发展科技创业(包括风险,下同)投资事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投资机构
(一)市工业国资公司作为国有全资公司增挂市风险投资公司牌子,承担财政科技风险投资的职能。
(二)建立科技创业投资者数据库。对有条件且愿意投资高科技项目的企业(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投资意向,方便投资者与科技成果之间直接、有效的对接。
(三)鼓励以民营资本为主注册成立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公司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鼓励市外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来我市投资创业。
二、扶持政策
为降低投资风险,市政府设立2000万元的科技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对科技创业投资进行政策性支持。
(一)创业投资公司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享受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符合有关条件,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创业投资公司因创业投资其每年上缴所得税的市所得部分,前四年由市财政以补贴的形式全额返回给创业投资企业。
(三)科技小企业(科技成果)接受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签订三年以上投资协议,且实收资本已占协议计划投资额50%以上的,如果其实际生产经营效益低于当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则按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对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该项补助为实际生产起两年内为限。
科技小企业(科技成果):以年销售在3000万元以下,由科技人员(团队)领办,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查新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且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等指标作为综合评判标准,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认定。
(四)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损失,经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后,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 前款所称投资损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项目投资回收的货币资金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项目的投资资金之间的差额部分;
2. 所投资的单个项目,投资期已经满2年;
3. 所投资的单个项目,于本意见实施后因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
(五)在本市独立注册的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科技小企业(科技成果)的,享受上述第(一)、(二)、(三)、(四)款政策。民营资本投资科技小企业(科技成果)的,享受上述第(三)款政策,但不包括母公司对子公司等关联企业或股东之间的项目投资。经省级(含副省级城市)有关部门备案的市外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在本市内注册的科技小企业(科技成果)的,享受上述第(三)、(四)款政策。
三、管理服务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
(二)余姚市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决策管理由市工业国资公司负责。
(三)市企业家协会协助市科技部门建立科技创业投资者数据库。
(四)市科技部门在项目与资金的对接上建好平台,做好服务:
1. 加强与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和企业家协会的联系沟通,了解项目投资意向。
2. 加强与高校院所的联系,对高校院所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调研,收集、筛选科技成果,向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和企业家协会进行推介。
3. 加强对投资签约项目的管理,及时提供各项科技政策服务,在科技项目申报上给予重点推荐。
4. 科技成果的收集、评估、推介对接等用于推动科技创业投资活动的有关费用在科技经费中专项按实列支。
(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余姚市科技信息网下载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并在每年11月1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 余姚市科技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2. 申请的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和资信证明;
3. 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和财务审计报表;
4. 投资协议书和验资报告;
5. 投资损失清算报告。
申请第二条第二、三款补助的,附1至4项材料;申请投资损失补助附全部材料。
第二条第一款政策由市税务部门落实。
四、本意见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