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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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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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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安排,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正式启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第一批申报起止时间:2009年6月1日--6月30日 第二批申报起止时间:2009年8月1日—8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申报要求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提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2008年企业职工总人数、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情况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要求提供公布的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原件)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以上材料要求报送三份纸质材料,其中一份到综合计划科备份。 (三)同一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次。 四、联系方式 申报受理:宁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一楼受理大厅 联系人:赵新民 李 强 联系电话:27877182 27877181 邮编:315040 地址:宁波市江东桑田路688号 宁波市科技局高新处:郑 剑 薛 玫 联系电话:87186850 56128317 余姚市科技和信息局综合计划科:夏建勇 方永强 联系电话:62702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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